南漳县真实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晓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24559727745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南漳县东巩镇星文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漳市监处罚〔2026〕77号
(1)当事人2026年1月1日在襄阳新合作食品城采购食品“白芷(散)”1袋(2.5kg/袋),2026年1月9日在襄阳市嗑爽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食品“米泡筒”1袋(5Kg/袋);均未查验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当事人2026年4月26日在襄阳金富利食品批发城采购食品“滴水湖”松花江大米10袋(10Kg/袋、生产日期:2026/01/27),2026年5月18日在襄阳金富利食品批发城采购食品“四来”猫牙香米10袋(25Kg/袋、生产日期:2026/02/28),均未查验上述品种同批次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的食品、从事食品经营的活动场所及调查取证,并询问当事人相关情况,初步确认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行政处罚。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 》第六条第三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部分(含本数)范围内确定;只规定有罚款上限,未规定罚款下限的,在上限值的 30%以下(含本数)范围内确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自由裁量理由,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符合选择对其进行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结合本案事实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 16000元。
16000.00元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