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忆健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玉亮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MABQR51402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大唐街道开元西路9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4﹞113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6月24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批号为240301的北柴胡和酸枣仁(批号未知)进行抽样,并送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2024年8月1日,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了上述批号北柴胡编号为YPZ5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由河南尚华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40301的北柴胡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性状规定,结果不符合规定。出具了上述酸枣仁编号为YP**54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酸枣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性状和含量测定两个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截至2024年8月13日被本局查获时止,当事人以300元每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北柴胡6.6676千克,销售额为2000.28元。当事人库存的上述批号北柴胡0.1824千克,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属于销售假药和劣药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销售假药北柴胡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进货检查验收及购销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批号为240301的北柴胡0.1824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2000.28元。当事人销售劣药酸枣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属于销售假药和劣药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销售假药北柴胡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进货检查验收及购销记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批号为240301的北柴胡0.1824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2000.28元。当事人销售劣药酸枣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