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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名人医疗美容门诊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和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0MA299LJU1M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1907号中环商住广场1-4幢102室西首、1-4幢121室3幢一楼西北首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4-16
(2024)浙0302民初339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
浙江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名人医疗美容门诊部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3-09-05
(2023)浙0302民诉前调1332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
浙江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名人医疗美容门诊部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卫传罚﹝2025﹞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鹿卫传罚〔2025〕9号  案件名称:浙江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名人医疗美容门诊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被处罚人名称:浙江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名人医疗美容门诊部  法定代表人名称:李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道**号**广场**幢**室的浙江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名人医疗美容门诊部其美容咨询室A4房间内的“免洗外科手消毒凝胶Ⅱ型(芙润莱)”于2025年07月20日开启使用,弃用时间为2025年08月19日的行为,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34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浙江政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01月06日
对浙江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名人医疗美容门诊部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3400元;
34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6-01-06
2
温鹿卫医罚﹝2025﹞5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鹿卫医罚〔2025〕58号  案件名称:浙江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名人医疗美容门诊部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浙江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名人医疗美容门诊部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称:杨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1、2025年5月19日,位于温州市**区**大道****号****广场*-*幢***室*首、*-*幢***室*幢*楼**首的浙江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名人医疗美容门诊部3份(微整)门诊病历未按规定填写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2025年9月7日至9月10日期间,位于温州市**区**大道****号****广场*-*幢***室*首、*-*幢***室*幢*楼**首的浙江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名人医疗美容门诊部开具的5张毒性药品处方笺上的审核、调配栏均空白,未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药品查对制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加强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28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浙江政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1月20日
对浙江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名人医疗美容门诊部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28000元;
28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5-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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