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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玉伟注册资本:100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0114392313N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建设路4号(东河区铁西小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0
(2025)内0303民初70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万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2
2025-06-25
(2024)内0105民初11273号
合伙合同纠纷
张*
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3
2025-06-25
(2025)内0202民初2735号
合同纠纷
许**
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4
2025-05-07
(2025)内01民终1528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奕升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4-30
(2025)内0202民初17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利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郝**,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6
2025-04-24
(2025)内01民终1876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04-16
(2025)内0302民初114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刘*
北京中禾天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8
2025-04-01
(2025)内0221民初5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兴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9
2025-03-12
(2025)内0302民初31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海勃湾远大铝塑门窗厂
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10
2025-03-12
(2025)内0202民初619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东河区农牧局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15
(2024)内0205民初9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张凤凰、尹巽国
高*
裁判文书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2
2024-11-05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3
2024-08-01
(2024)内0207民初1087号
劳务合同纠纷
许**
孔*
裁判文书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4
2024-06-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尹翼国、张凤凰
高*,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5
2023-07-04
(2023)内0223民初2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马**
刘*
裁判文书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6
2023-07-02
(2023)内0981民初8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祁**
樊**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丰镇市人民法院
7
2023-05-09
(2023)内0223民初2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马**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8
2021-04-08
(2020)内2921民初20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马**
崔**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9
2021-03-21
(2020)内2921民初2003号
承揽合同纠纷
马**
崔**
裁判文书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10
2021-03-21
(2020)内2921民初20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马**
崔**
裁判文书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26
2023-10-30
(2023)内02民终2881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马**、刘*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12-28
2021-11-20
(2021)内0105民初654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张**、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48156.51元
民事案件
3
2024-12-10
2022-07-25
(2022)内0102执145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4-09-26
2024-07-09
(2024)内0102执恢130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4-06-29
2023-08-31
(2023)内0203执235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孙**、陈**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6
2024-06-25
2023-05-15
(2023)内02民终75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包头雨润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4-06-22
2024-05-28
(2024)内0603民初79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夏百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4-06-21
2023-05-25
(2023)内0203民初2876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杨**、张*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4-06-19
2024-05-30
(2024)内02民初58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4-06-18
2023-09-18
(2023)内0103执恢385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王**、武**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税二稽罚﹝2026﹞1号
(一)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你公司在与内蒙古联合众诚劳务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2020年3月取得内蒙古联合众诚劳务有限公司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500191130,发票号码06551847-06551851,金额407767元,税额12233元,价税合计420000元。你公司于2022年3月抵扣了进项税额12233元并结转成本407767元。2.你公司在与内蒙古联合众诚劳务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2020年4月取得内蒙古联合众诚劳务有限公司虚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500191130,发票号码06568645-06568650,发票金额514563.11元,税额15436.89元,价税合计530000元。你公司于2020年4月抵扣了进项税额15436.89元并结转成本514563.11元。3.你公司在与内蒙古联合众诚劳务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2020年7月取得内蒙古联合众诚劳务有限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500191130,发票号码07017633-07017642,发票金额970873.8元,税额29126.2元,价税合计1000000元。你公司于2020年7月抵扣了进项税额29126.2元并结转成本970873.8元。4.你公司在与内蒙古联合众诚劳务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2021年7月取得内蒙古联合众诚劳务有限公司虚开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500191130,发票号码09281943,发票金额9913.59元,税额297.41元,价税合计10211元。你公司于2021年7月抵扣了进项税额297.41元并结转成本9913.59元。5.你公司在与内蒙古联合众诚劳务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2022年1月取得内蒙古联合众诚劳务有限公司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500191130,发票号码02380330-02380331,发票金额116504.86元,税额3495.14元,价税合计120000元。你公司于2022年1月抵扣了进项税额3495.14元并结转成本116504.86元。(二)增值税你公司上述取得的24份虚开增值专用发票全部认证抵扣的违法事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文件:“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24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019622.36元,税额合计60588.64元,价税合计2080211元,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应补缴所属期2020年6月增值税27669.89元、2020年7月增值税29126.2元、2021年7月增值税297.41元、2022年1月增值税3495.14元。(三)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公司上述取得的24份虚开增值专用发票全部认证抵扣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及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的规定,你公司应按补缴的增值税额的7%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你公司应补缴所属期2020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936.89元、2020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038.83元、2021年7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0.8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及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所属期2022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44.66元。(四)教育费附加你公司上述取得的24份虚开增值专用发票全部认证抵扣的违法事实,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
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定性偷税,处以二倍罚款129659.66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21177.2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8482.38元。
250836.94元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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