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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县蓝宇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桂英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4MA6DT5RY1W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和溪镇大坎村桂家坝组马林沟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12
2023-06-19
(2023)黔0324民初156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正安县蓝宇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3﹞正综执11字第03号
2023年3月28日,我局收到正安县林业局涉嫌违法线索移送书(正林罚移字〔2023〕第010号)及附件显示,正安县蓝宇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在正安县和溪镇大坎村桂家坝组老中嘴小组(小地名:竹基地)涉嫌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2023年3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张顺和杨康对该案进行调查。 经查,2017年4月当事人到正安县林业局办理了位于正安县和溪镇大坎村桂家坝组马林沟使用林地手续,审批文号:黔林资地许准(2017)212号,但现在用砂石堆拦墙所占用的林地是超审批范围的,没有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根据提供的林权证显示,该林地所有权属于李德文,2011年8月李德文、桂显珍(李德文母亲)与岩头上采石厂签订协议将位于正安县和溪镇大坎村桂家坝组的林地租赁给岩头上采石厂用来开采砂石,租期为20年,直到2017年2月因岩头上采石厂部分股东不想不做了,于是另外的股东王品洪、杜明帮等人就与桂儒晏在原来采石场的基础上又成立了现在的正安县蓝宇石材加工有限公司(黄桂英于2020年6月入股,2022年7月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该公司与李德文之子李文松(已过世)又签订了一次林地租赁协议,在上一次协议的基础上增加了现在用砂石堆拦墙所占用的林地的租用,该林地当事人以新建100平方米办公室作为抵押租金的形式进行租赁,租期按照2011年8月签订协议20年期限为准,当时签订协议的时候因李德文年龄大不方便就由李文松代签,李德文认可该协议。目前当事人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的小班号为236号,四至界畔东至李世江的退耕地,南至柴山林,西至李德华退耕地,北至草盆坝退耕地,小班总面积约为4亩(2003年正安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测量的时候李德文没有在现场,所以林权证上面显示的0.5亩有偏差)。2022年8月经正安县林业局工作人员袁术、杨炫烨现场勘验当事人占用的林地面积有0.0947公顷(947平方米),林地内植被有竹子、银杏等,林地类型为防护林林地,该林地因当事人堆放砂石已经被破坏,执法人员依照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了调查结论,当事人认可该结论,并不申请复检。 综上所述,当事人超审批范围占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二)项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的规定,该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1.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捌拾柒元整(¥19887元)。(注:按非法占用林地面积(947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21元的标准计算。)
19887.00元
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5-2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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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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