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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佳口腔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合川长安路口腔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建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MAD7UNXM38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长安路27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4〕700号
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物品的来源凭证,据当事人陈述,涉事2瓶牙科分离剂为该场所上家经营着门市转让时赠送,市场价格为25元/瓶。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后将涉案2瓶牙科分离剂于其他待使用未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混放于该场所内清洗室储物柜内。截止2024年9月11日(我局检查日期),涉案2瓶牙科分离剂(规格:150ml)已经超过瓶身标签载明的使用期限(20220305),其中1瓶剩余重量为100ml,另1瓶剩余量未40ml。因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使用记录,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还未使用过涉案物品,没有对医疗器械进行单独收费,因此,我局以涉案物品的市场价格计算货值金额。据此,我局认定本案的货值金额是25元/150ml*(100ml+40ml)=23.33元。因当事人未建立该牙科分离剂的使用记录,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该医疗器械过期后的使用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2瓶牙科分离剂;3.罚款5000元。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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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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