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内蒙古浩天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玲玲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22MA0NRKMD6U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巴彦呼舒镇冷库南高力板大街东侧6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右中市监处罚〔2026〕23号
经查,内蒙古浩天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填报的2024年度年报信息与当事人提供的股东及其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时间、股东及其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方式货币不相符等5项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股东及其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时间、股东及其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方式货币不相符等5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材料、签署法律文书的委托关系及委托权限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给予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3000.00元
科尔沁右翼中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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