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海志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自军 | 注册资本:7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411121MA409XFN70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舞阳县文峰乡李斌庄大队温楼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舞市监处罚〔2025〕216号
经查明,舞阳县海志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业务范围:业务范围:为本社成员提供香菇种植及其它菌类种植技术、销售信息服务。(涉及许可的凭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有效期限经营)。因法定代表人张自军外出务工,自2022年7月以来未开展经营活动。2023-2025年年度报告未报送,被列入经营异常。在税务部门未办理税务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实地检查记录的事实。
2、该合作社所在的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张自军外出务工,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情况的事实。
4、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事实。
5、农合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1份,证明了2023-2025年年度报告未报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6、该农合登记联系电话通话记录界面截图,证明该电话非本人,不是该合作社人员。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漯河市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4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漯河市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7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
漯河市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