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城关镇全丰农资服务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泉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23MA70M9E2X3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城关镇子午路6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陕市监处罚〔2025〕81号
2025年06月05日执法人员对宁陕县城关镇全丰农资服务部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04月08日的“楠鸥”牌复合肥料进行抽检,经安康市质量技术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所检项目中钾含量及总养分项目不符合 GB/T 15063-2020标准要求,依据《安康市2025年化肥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08月2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库存有与检验不合格同一批次的“楠鸥”牌复合肥料32袋,生产商为四川楠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5年04月08日,规格为25kg/袋。经对当事人调查询问,当事人陈述称于2025年04月16日从安康市康坤农资有限公司购进“楠鸥”牌复合肥料1吨(25kg/袋,共40袋),1140元/吨(28.50元/袋)。截至8月22日,销售了8袋,销售价40.00元/袋,剩余32袋由执法人员查封。涉案复合肥料进购价为28.50元/袋,销售单价40.00元/袋,已销售8袋,获得利润92.00元;当事人现场可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不合格的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
综上,根据执法人员现场和询问调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涉案货值1600.00元,违法所得92.00元。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的复合肥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一、没收不合格的“楠鸥”牌复合肥料32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92.00元人民币;
三、处以罚款1000.00元人民币。
1000.00元
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