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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商镇赵玲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1022MA70WU7787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商镇桃园社区十四组4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丹烟处﹝2024﹞第1号
2024年01月02日09时40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商镇桃园社区十四组四十号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中华(软)8条、南京(九五)2条、中华(细支)8条、中华(双中支)4条、南京(炫赫门)1条、芙蓉王(硬细支)1条、利群(新版)1条,合计7个品种25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赵玲,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
赵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赵玲鉴于赵玲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1416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4160元10%的罚款,计1416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7个品种25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赵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赵玲上述违法行为。
1416.00元
丹凤县烟草专卖局
2024-01-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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