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鑫福隆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7G0PJG4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张家湾镇补作村寨脚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处罚[2024]130号
当事人于2022年1月1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名称:纳雍县鑫福隆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5MA7G0PJG4C,经营范围: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日用品销售等;住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张家湾镇补作村寨脚组;经营者:何琳。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205250367843。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被我局查获的康师傅麻辣牛肉面是当事人从纳雍县鑫隆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进价3.75元/桶,总共进了12桶,零售价5元/桶;统一麻辣牛肉面、百事可乐和美年达汽水都是从纳雍县鑫荣百货批发部购进的,统一麻辣牛肉面进价2.29元/桶,总共购进24桶,零售价4.5元/桶;百事可乐进价3.75元/瓶,购进12瓶,零售价4元/瓶;美年达汽水进价3.75元/瓶,购进12瓶,零售价4元/瓶。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记录,无法查清违法所得,上述被我局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合计11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经营者何琳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2.由何琳向我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人身份真实的事实;
3.2024年1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3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查获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纳市监强制[2024]99号)1份,《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4]99号)1份,《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被我局查获并被我局依法扣押的事实。
5.《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纳市监延强[2024]99号)1份,《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作出延期扣押的事实。
6.《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认可自己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以及经营的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117元和无法查清违法所得的事实。
7.由当事人经营者何琳提供的纳雍县鑫隆商贸有限公司、纳雍县鑫荣百货批发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进货票据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来源合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1-7分别由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经营者何琳签字按手印确认,并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已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