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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步区开山福万佳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运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102MA5M4PFA3L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八步区开山镇开山街13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贺八市监处罚〔2024〕50号
经调查,据现场笔录、实物和相片,结合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当事人管理员(受委托人)岑剑明供述,上述涉案超过保质期食品是由从广东连州进货的,对于具体购买时间、购进价格和供应商已记不清楚。当事人从供应商购进上述涉案食品后存放于冷库内,最近才从冷库内将上述涉案食品摆放至冰柜内待销售,当事人因为疏忽,自查工作不够重视,员工检查时没有及时发现处理,导致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至案发时上述1种涉案食品的标签标识显示已超过保质期。 关于涉案食品货值金额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的相关规定,本案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以标价(销售价格)计算。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记录,当事人也未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记录,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统计,按照行政处罚有利当事人原则,结合现场笔录、相片、涉案食品实物以及当事人陈述,本案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按实际查获的数量计算。经计算,本案涉案食品(蛋饺)的货值金额是25元(5元/包×5包=25元)。 关于当事人违法所得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二条、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销售记录,当事人也未能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记录,上述涉案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无法统计,按照行政处罚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结合现场笔录、相片、食品实物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即涉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视为本案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1.没收涉案食品(蛋饺5包); 2.并处6000元的罚款
6000.00元
贺州市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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