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双鸭山市慈安药店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谷俊宝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500MA1C2LAYX1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时代新城三期15号楼2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字﹝2023﹞79号
1.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21日责令当事人对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并给予警告。2.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未改正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双市监处字〔2021〕131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2021年10月21日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被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情况;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资质;.4.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5.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6.经营场所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状态。7.当事人药品销售区货架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正在销售涉案药品;8.涉案药品外包装照片2张,证明涉案药品外包装无OTC标识;9.涉案药品销售记录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数量;10.涉案药品随货同行单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购进渠道及数量。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结合《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之规定计算,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50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