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鄞州新城柯剑飞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柯剑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12MA2EG0MW2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民安路898号<1-20>、900号<1-20>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4〕1134号
经查明,当事人为个体经营的生鲜水果店。当事人自述2024年06月04日,购进国产香蕉3箱,共40.5公斤,进货价为8元/公斤,零售价为7元/公斤。2024年06月05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以7元/公斤的价格购买了样品3.306公斤。2024年07月02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了编号为№:SPJ20240634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根据编号为GB23200.39-2016的检验依据,抽样香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标准指标均为≤0.02mg/kg,实测值噻虫胺为0.050mg/kg、噻虫嗪为0.092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2024年07月08日,除抽检的3.306公斤及损耗的4公斤外,其余全部售出,售出数量为33.194公斤。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255.5元(36.5公斤*7元/公斤=255.5元),因销售价低于进货价,故无违法所得。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和销售相关票据,故采信当事人陈述。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香蕉时未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如实记录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2024年07月0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排查整改报告1份,证明其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第一时间进行排查、启动召回和公示不合格报告等整改情况。
对于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人民币壹万元整)。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1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