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西流香米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江伟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9MACJ7GDF3E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流芳乡联合村村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市监处罚﹝2025﹞1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4年12月18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产品质量检测分院检测人员对江西流香米业有限公司进行食品抽检,检验报告显示:江西自榨菜籽油不合格,不合格项目: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批次江西自榨菜籽油是由当事人江西流香米业有限公司种植原料,委托都昌山峰油坊代加工生产。该批次菜籽油共生产了200斤,每100斤菜籽油的加油费是26元,销售规格有三种,分别为:1L、2.5L、5L;售卖价格为:1L为1.84斤,售价为39.92元/瓶;2.5L为4.6斤,售价为76.8元/瓶;5L为9.2斤,售价为120元/瓶。该批次自榨菜籽油线上1L的销售了11瓶,2.5L的销售了9瓶,5L的销售了7瓶。共销售了126.04斤,当事人自己使用了74斤左右。违法所得为1970.3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江西自榨菜籽油照片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江西自榨菜籽油的事实。 4.当事人询问笔录、网店销售台账及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江西自榨菜籽油的数量、价格等事实。 5.当事人委托油坊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油坊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6.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产品质量检测分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JSSX104-2024),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江西自榨菜籽油为不合格商品的事实。
1.罚款2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970.32元。
2000.00元
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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