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县粤好副食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22MA5Q2J58XA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陆川县温泉镇新兴街4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1
(2025)桂0922民初22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陆川县粤好副食商行
黄*
陆川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9-07
(2023)桂0922民初33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陆川县粤好副食商行
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陆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陆市监处罚〔2024〕541号
1.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鸡蛋,购进日期:2024年9月23日,供货者:陆川县龙鑫副食批发部的个体工商户徐湘,购进数量1箱,40.3斤/箱,进货价是3.9元/斤,销售单价为4.3元/斤,总共货值金额为173.29元。
2.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鸡蛋,经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甲氧苄啶项目(标准指标:≤10ug/kg;实测值:266ug/kg),检验结论: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磺胺类(总量)项目(标准指标:≤10ug/kg;实测值:760.81ug/kg),检验结论: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当事人在接到《检验报告》前已将涉案的鸡蛋全部销售完毕。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的规定计算,当事人共获得违法所得16.12元。
4.当事人采购上述涉案鸡蛋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能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货票据;不能提供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文件。
5.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主动发布召回公告,积极开展排查整改,立即停止从涉案食品供货处进货,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提供有关供货线索,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没收当事人经营涉案鸡蛋的违法所得16.12元;
2.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鸡蛋的行为处以罚款叄仟元整(¥3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3016.12元。
1000.00元
广西玉林市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7
2
陆市监处罚〔2024〕142号
1、当事人购进的9包“嫁女饼”(每包10个装)为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进价为3元/包,售价为3.5元/包,货值31.5元。直至案发时止该9包“嫁女饼”未售出,被本局依法予以扣押
2、当事人采购上述涉案的“嫁女饼”时没有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货一票通。
3、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1.警告。
2.没收当事人经营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嫁女饼”共9包(标称货值金额31.5元);
3.对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1000.00元
广西玉林市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