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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康敬堂诊所管理有限公司永川凤凰大道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纯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8MADAKLJM70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凤凰大道88号嘉和圣托里尼26栋9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永川市监处罚〔2026〕529号
经查, 当事人于2024年1月11日经核准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2024年3月3日做了一次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DAKLJM70。在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凤凰大道88号嘉和圣托里尼26栋96号从事诊所服务经营活动至今。2024年5月16日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名称:重庆市康敬堂诊所管理有限公司凤凰大道诊所,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凤凰大道88号嘉和圣托里尼26栋96号,法定代表人杨世平、主要负责人赵纯雁;诊疗科目:内科***,服务方式:门诊服务,备案编号:PDY90065950011817D2192,所有制形式:私人,经营性质:营利性,备案日期:2024年5月25日。 重庆永川梁大玫诊所2025年11月10日从重庆药九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追溯码为84465740002465499144的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产品批号:6241996,生产日期:2024-08-01,有效期至2026-07-31,规格:10ml:30mg*150袋/盒,生产企业:澳美制药厂,批准文号:HC20170011,购买数量1盒,购进单价150元/盒。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后于2025年11月11日将上述药品登记入库,共入库150袋,同时将该药品的追溯码扫码入库。 2025年11月16日,郑**(同时在两个诊所当店长)在当事人处上班,发现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仅剩几袋,认为已经不够用了,于2025年11月17日,从重庆永川梁大玫诊所打车将购进的上述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21袋连同包装盒一并调剂拿到当事人处使用,未支付药品费用。 执法人员现场调取当事人的购进和使用记录如下:2025年6月17日购进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1盒(追溯码:84465740001041038033,入库时间2025年6月18日),2025年6月28日-2025年11月17日使用完,使用并扫追溯码(84465740001041038033)150袋;2025年9月23日购进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1盒(追溯码:84465740003055801329,入库时间2025年9月24日),2025年11月19日-2025年12月9日使用完,系统没有该追溯码使用记录(而实物已经使用完毕),现场系统调取追溯码为84465740002465499144的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却有147袋,通过调取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追溯码:84465740003055801329)的处方,发现正好是147袋。(因其它批次的刚好能吻合)结合现场情况和当事人的相关记录和询问笔录,执法人员采信当事人说法:9月23日购进批次的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追溯码:84465740003055801329)追溯码在系统里面一个都没扫,错扫成了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追溯码:84465740002465499144)的追溯码。 当事人将从重庆永川梁大玫诊所调剂过来的追溯码为84465740002465499144的盐酸氨溴索口服溶液21袋,于2025年11月17日-2025年11月18日使用完,共使用21袋(销售单价3元/袋),因这21袋之前未在当事人处入库登记,所以在系统里面无使用出库记录,但当事人提供了医生处方单据(执法人员予以采信)。 故当事人对外经营上述药品数量21袋,货值金额63元(3元/袋*21袋=63元),因当事人未支付重庆永川梁大玫诊所的21袋费用,所以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63元。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叁元整(¥63.00)。
5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