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新厂镇志杰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海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DDGEL1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石首市新厂镇民主街149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3〕324号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无法提供“老长沙香油条”的供货商资质及进货单据,现场核查发现以每袋4元的价格销售,截止到2023年7月18日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2袋“老长沙香油条”超过保质期后仍在销售。2023年7月18日,当事人已在门店张贴《召回公告》,截止到2023年8月16日,未发现顾客上门退换该批次的“老长沙香油条”。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根据投诉单投诉的内容,该批次的老长沙香油条当事人是以4元/袋销售,已销售1袋,因此违法所得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老长沙香油条(生产日期:2023年1月4日,规格:152g/袋)2袋;2、没收违法所得4元;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警告处罚。
综上所述,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老长沙香油条(生产日期:2023年1月4日,规格:152g/袋)2袋;3、没收违法所得4元;4、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合计罚没金额共10004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