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强 | 注册资本:1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9264906669049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双城镇柳城南路24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4
(2025)闽09民终434号
合同纠纷
柘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福建省珍湖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1-27
(2024)闽0926民初407号
合同纠纷
柘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福建省珍湖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柘荣县人民法院
3
2025-01-16
(2024)闽0926民初407号
柘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福建省珍湖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柘荣县人民法院
4
2025-01-08
(2024)闽0926民初407号
合同纠纷
柘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福建省珍湖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柘荣县人民法院
5
2024-12-20
(2024)闽0926民初407号
合同纠纷
柘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福建省珍湖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柘荣县人民法院
6
2024-11-29
(2024)闽0926民初407号
合同纠纷
柘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福建省珍湖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柘荣县人民法院
7
2024-11-15
(2024)闽0926民初407号
柘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福建省珍湖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柘荣县人民法院
8
2024-11-13
(2024)闽0926民初407号
合同纠纷
柘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福建省珍湖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柘荣县人民法院
9
2024-10-14
(2024)闽0926民初365号
柘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陈**
柘荣县人民法院
10
2024-09-11
(2024)闽0926民初407号
合同纠纷
柘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福建省珍湖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柘荣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0-28
(2024)闽0926民初36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柘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陈**
裁判文书
柘荣县人民法院
2
2024-08-26
(2024)闽0926民初36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柘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柘荣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09
2019-05-30
(2019)闽09执监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陈**、柘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01-09
2018-10-01
(2017)闽民再318号
合同纠纷
柘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1209000.10元
民事案件
3
2017-07-31
2017-01-11
(2016)闽09民终1469号
合同纠纷
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柘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430429.10元
民事案件
4
2017-07-21
2017-07-21
(2017)闽民申1198号
合同纠纷
柘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闽宁环罚﹝2024﹞191号
经查,该公司存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具体情形为:柘荣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在运行中,厂区虽有安装生物除臭装置,但生物除臭装置未连续稳定运行,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措施未落实到位。2024年7月24日,我局对该公司涉嫌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开展复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结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中“﹝十一﹞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序号10裁量标准等相关规定,对柘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3125万元。
13125.00元
宁德市柘荣生态环境局
2024-10-12
2
柘自然资行罚决字﹝2023﹞6号
未经批准擅自于2021年7月在柘荣县东源乡青岚水库动工建设停车场,现已建一层半管理房、公厕、停车位以及道路,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性质为乔木林地和竹林地,四至:东至道路,西至林地,南至林地,北至道路。违法占地面积4462.82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52.23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4462.82平方米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4462.8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设施。3、处以非法占用4462.82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佰贰拾叁万壹仟肆佰壹拾元整﹞。
2231410.00元
柘荣县自然资源局
2023-05-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