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春天里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江建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6MA604P5Q2R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学城中路48号附9号1-45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20
(2021)渝0106民初32432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春天里分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
2021-12-14
(2021)渝0106民初32423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春天里分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3
2021-09-01
(2021)渝0106民初20246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春天里分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4
2021-06-29
(2021)渝0106民初11450号
产品责任纠纷
贾*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春天里分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5
2021-06-15
(2021)渝0106民初11248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春天里分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6
2020-11-12
(2020)渝0106民初19377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春天里分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7
2020-08-24
(2020)渝0106民初10771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春天里分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8
2020-07-23
(2020)渝0106民初9754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杨**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春天里分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9
2020-04-15
(2020)渝0106民初1605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春天里分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9
2020-03-26
(2020)渝0106民初1132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与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春天里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25
2020-11-12
(2020)渝0106民初19377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与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春天里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55.8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0-23
2020-08-24
(2020)渝0106民初10771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与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春天里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7-22
2020-04-28
(2020)渝0106民初1605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与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春天里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7-22
2020-04-28
(2020)渝0106民初1604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与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春天里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4-23
2020-03-01
(2020)渝0106民初1132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与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春天里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高新市监处罚〔2025〕134号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春天里分公司销售的经检验不合格的香蕉,为2025年5月21日当事人从青羊区德鑫水果店供货商购进的,该批香蕉共购进了36kg,购进价格299.7元,因生鲜产品有损耗,共销售了33.658KG,总价280.994元,均价8.349kg/元,现场检查时该批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货值金额共300.546元,其违法所得280.994元。未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80.994元;罚款1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1280.994元整。
1000.00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2
2
渝高新市监处字(2023)119号
2023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伦生鲜超市送达了《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BJ23500000650842666ZX)、《检验报告》(NO:2023-03SP051859),并进行现场检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伦生鲜超市销售货架和仓库均未发现该批次产品,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抽检香蕉、胖豇豆“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伦生鲜超市送达了《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BJ2350000650842664ZX、编号:SBJ00000650842667ZX)、《检验报告》(NO:2023-03SP051861、NO:2023-03SP051866),并进行现场检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伦生鲜超市销售货架和仓库均未发现该批次产品,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责令消除影响
5000.00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