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经济开发区小波牛肉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小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4MAAJQ9R35K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阳市经济开发区王武村集贸市场B15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乌烟处﹝2026﹞第024号
2026年3月2日下午14时39分,贵阳市乌当区烟草专卖局接举报称:从江苏省盐城市顺丰快递转运中心通过运输一批违法卷烟到达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街道贵龙大道顺通路1号顺丰丰泰产业园[顺丰转运中心],其中有部分卷烟将转运到贵阳市乌当区快递网点。快递单号为:SF1553340801835。接到线索情报后立即逐级请示汇报,经上级批准并指定我局对该案进行查办。取得管辖权后,我局立即对该线索情报信息进行核实,经调查该情报线索属实,我局立即将情报信息反馈给贵阳市邮政管理局请求协助并由贵局通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街道贵龙大道顺通路1号顺丰丰泰产业园[顺丰转运中心]对涉嫌运输的卷烟进行截留待查。2026年03月04日14时11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雷小二(执法证号:24010452008)、张学龙(执法证号:24010452012)、黄小荣(执法证号:24010452015)、杨元凯(执法证号:24010452005)4人会同贵阳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韩琳(执法证号:24010057012)、王俊(执法证号:24000057015)2人到达事发地,依法向[顺丰转运中心]现场负责人熊玉双出示执法证件、说明事由、告知权利后对该公司所截留的寄递快件实施检查。贵阳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履行拆件审批手续后依法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寄递快件进行开拆检查,现场在寄递快件单号:SF1553340801835包裹纸箱内发现装有违法卷烟白沙(硬和天下双中支)7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量2条邮寄卷烟,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超量邮寄)的行为,[顺丰转运中心]医院区现场负责人熊玉双在案发现场且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任何合法有效证明。鉴于上述卷烟具有可移动性,易损毁的属性,存在可能灭失和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将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我局于2026年03月04日对本案立案调查。因当事人不在现场,本局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于2026年03月9日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街道贵龙大道顺通路1号顺丰丰泰产业园[顺丰转运中心]、贵阳市乌当区烟草专卖局公告栏公告寻找当事人。于2026年4月2日该案当事人王小波到贵阳市乌当区烟草专卖局对我局查获的这批卷烟进行认领,提供相关认领证明,并对该批卷烟进行指认。当天我局执法人员黄小荣(执法证号:24010452015)、付江萍(执法证号:24010452013)对认领人王小波进行询问,经认领人王小波供述,快递单号SF1553340801835查获1个品种7条:白沙(硬和天下双中支)7条,系该案当事人王小波于2026年3月1日向上门推销卷烟的卖方曹杰杰处购买,提供了付款截图、卖方微信、对方身份证明,王小波留存在快递面单上的收货电话号码真实有效,为王小波妻子本人的电话号码,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王小波为该包裹的真实货主,经当事人陈述,该案当事人王小波因卖方到其经营门面进行上门推销,达成购买意愿,并向卖方通过微信支付货款,由卖方当天通过邮寄方式向当事人送货。购买这批卷烟所支付货款包含货值及运费,目前已无法联系上卖方。该批违法卷烟于2026年3月1
故认定当事人王小波违返法律规定的限量数量邮寄卷烟共计1个品种7条卷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第二十九条:“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即: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超量邮寄)的行为。
2026年5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筑乌烟处告[2026]第022号),依法告知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至2026年5月1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即: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
1400.00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