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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信州区小王店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建山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02MACYNNM83U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沙溪镇龙门路9号3幢1-403室(仅办公)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市监处罚〔2025〕92号
信州区小王店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经营者:王建山,该经营部于2023年 10月13日注册成立办理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当事人于2017年以65000元的价格从上饶龙工叉车代理商处购买了一辆龙工(江西)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购买时签订了合同(2020年沙溪发大水合同、发票被冲遗失)车款现金支付,故无法提供购买合同和支付凭证。车辆型号:FD30,额定起重量:3000KG,自重4220KG,产品编号:317030832291,制造许可证号:TS2510329-2018,制造日期:201710,特种设备代码:511010329201732281。购车后在其废旧物资回收场内投入使用,主要用于装卸回收及打包的废旧物资。该叉车在使用前至检查发现日止未依法申报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叉车操作人员已申请报名操作员证。
1.当事人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叉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已责令改正,当事人已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已整改到位,拟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2.当事人叉车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已责令改正,当事人聘请已取得资质的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已整改到位,拟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3.当事人未经检验擅自投入使用叉车的行为,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100元。
5100.00元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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