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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箐如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3000MA758M4R4B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甘东四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8-25
(2020)青01民初157号
借款合同纠纷
青海信保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青海亿凡铝业有限公司,夏**,夏**,朱**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12-03
(2020)青01民初157号
借款合同纠纷
青海信保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青海亿凡铝业有限公司,夏**,夏**,朱**
裁判文书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5-24
借款合同纠纷
青海信保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青海亿凡铝业有限公司,夏**,夏**,朱**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09
2021-12-07
(2021)青01执99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青海信保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1-26
2021-11-16
(2021)青01民初641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青海浙勇铝业有限公司、青海信保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9-22
2021-09-15
(2021)青01执异296号
借款合同纠纷
青海信保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等青海亿凡铝业有限公司、夏**、夏**、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8-11
2021-05-31
(2021)青01执异116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青海信保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民和万康铝业有限公司、青海亿凡铝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生罚﹝2025﹞3-9号
2025年2月17日西宁市湟中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下称湟中区大队)接到西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下称市支队)案件交办通知,对你公司被检举存在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由市支队、西宁市公安局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下称甘河公安分局)、西宁市经济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下称甘河环安分局)在青海亿凡铝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见证下,对你公司厂区循环水池东面疑似非法填埋区进行了机械开挖,挖出灰色疑似铝灰物质。2025年2月27日再次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于2月19日私自对填埋现场进行二次挖掘并再次违法转运倾倒铝灰的行为,该行为由市支队立案调查(立案号:宁罚立〔2025〕1-5)。以上所有铝灰由我局扣押至青海甘河工业园区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因此案涉及危险废物非法填埋,存在涉及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同时,须将疑似铝灰物质与土壤进行分离并进行定性,故需要由专业司法鉴定单位配合开展,2025年2月28日市支队委托青海省环境环境科学设计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青海亿凡铝业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填埋的疑似危险废物铝灰进行分拣与鉴定,3月14日,经鉴定和公证被填埋危险废物铝灰量为3.08吨,2025年4月16日该鉴定中心出具《青海亿凡铝业有限公司非法填埋疑似铝灰污染物性质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该物质确为危险废物铝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之规定。故我局依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于5月8日向西宁市公安局甘河公安分局移送追究其刑事责任。2025年10月15日,由甘河公安分局牵头,西宁市生态环境局见证,由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所有涉案铝灰再次进行称重,称重结果为2.58吨。2025年10月31日,西宁市湟中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西宁市公安局甘河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撤销案件决定书(宁甘公(治)撤案字[2025]10005号),甘河公安分局办理的青海亿凡铝业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一案,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撤销此案。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已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期限。”之规定,现由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以上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拾肆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746250。00)
746250.00元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4
2
宁生罚﹝2025﹞1-12号
2025年1月24日,西宁市公安局甘河分局收到西宁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检举、揭发材料转递函》(公看检举字(2025)01号),主要内容为西宁市第一看守所在押人员何成云检举青海亿凡铝业有限公司私填有毒有害物质并盗用地下水的违法行为,西宁市公安局甘河分局联合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相关同志对检举单位、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了调查和询问。2025年2月17日,根据检举材料、移交报告和调查情况,西宁市公安局甘河分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西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青海亿凡铝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见证下,对青海亿凡铝业有限公司厂区循环水池东面疑似非法填埋区进行了机械开挖(厂区地面均硬化),开挖深度约2M。在靠近厂区循环水池西北侧约3M的开挖面,自开挖深度0.6M处出现深灰色填埋物,该填埋物与开挖坑内其他土层颜色、质地完全不同,初步判断为铝灰。2025年2月19日,西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对青海亿凡铝业有限公司非法填埋区进行现场踏勘,商定下一步工作程序。现场调查结束后,西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求青海亿凡铝业有限公司将开挖后堆积在坑体周边的采挖物(疑似铝灰及其沾染物)装至吨包袋内转运至青海甘河工业园区环保产业公司危废暂存库暂存,对厂区开挖坑体不得私自进行破坏,并以警戒线保护开挖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采挖人员、设备、方案落实后再进行二次开挖。2025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青海亿凡铝业有限公司已私自组织人员和机械对该区域进行了二次开挖,开挖坑体变大、坑体内疑似铝灰已被转移。经调查,青海亿凡铝业有限公司在2025年2月19日私自开挖填埋区,将疑似铝灰非法转移倾倒至隆什干村砂场西北角,上述行为涉嫌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一是西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西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7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摘要1份、西宁市生态环境局扣押决定书1份、称重计量单1份、西宁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延期决定书1份证明你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对你单位倾倒的危险废物、涉案监控硬盘进行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危险废物进行采样检测的事实;二是现场照片证据8份、西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2月19日厂区24小时监控录像1份证明你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及西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求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疑似铝灰及其混合物分别开展鉴定,在鉴定前组织人员在执法人员和企业授权委托人的见证下人工分拣铝灰的事实;三是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宁环建管〔2019〕14号)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摘要1份、社会保险缴费明细申报表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授权委托情况及企业规模;四是《甘河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分局关于青海亿凡铝业有限公司存在相关环保问题进行移交的报告》(宁甘环安〔2025〕11号)及其附件证明该案件来源;五是《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青司鉴256300180140100002)、《公证书》((2025)青永信证民字第2027号)证明该单位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及倾倒危险废物的数量;六是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两名案件承办人的执法资格。
罚款:人民币柒拾叁万元整($730000。00)
730000.00元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07-23
3
湟应急罚2024-1-3号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湟)应急现记[2024]执法队27号,证明你单位低压电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对应急装备(自给开路式空气呼吸器)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不适用状态。证据2:你单位安环部部长何成云《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低压电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对应急装备(自给开路式空气呼吸器)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不适用状态。证据3:自给开路式空气呼吸器检测报告,证明你单位未对应急装备(自给开路式空气呼吸器)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不适用状态。
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4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低压电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对应急装备(自给开路式空气呼吸器)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不适用状态。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湟)应急现记[2024]执法队27号,证明你单位低压电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对应急装备(自给开路式空气呼吸器)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不适用状态。证据2:你单位安环部部长何成云《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低压电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对应急装备(自给开路式空气呼吸器)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不适用状态。证据3:自给开路式空气呼吸器检测报告,证明你单位未对应急装备(自给开路式空气呼吸器)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不适用状态。
20000.00元
西宁市湟中区应急管理局
2024-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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