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书香门帝足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贵 | 注册资本:3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0MA2GY4A48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义府大街789号3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钱卫公罚﹝2023﹞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钱卫公罚〔2023〕13号 案件名称:杭州书某某足浴有限公司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继续营业案 被处罚人名称:杭州书某某足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方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6月08日,杭州书某某足浴有限公司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继续营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钱塘区分行营业部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钱塘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8-21
对杭州书香门帝足浴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500元;
500.00元
杭州市钱塘区卫生健康局
2023-08-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5-2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