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世华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长生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6MA06GUD046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街光荣道153号304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二稽罚〔2025〕177号
2022年6月,稽查指挥系统案源,收到稽查局转来的2022年5月红桥公安移交“亿员货物”团伙案源,经对红桥区公安局经侦部门移交线索研判分析,发现该团伙企业涉嫌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天津市文光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由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开具日期2019年3月26日,发票代码为:1200183130,发票号码05362282-05362284,开具日期2019年7月23日,发票代码为:1200191130,发票号码00365226-00365228,合计金额547956.63元,合计税额52043.37元,价税合计600000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来函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依据公安部门询问笔录,经该犯罪团伙主犯胡振彬供述,其团伙主要参与人为胡振彬、王中新、窦妍、李丽娜、李晓莹5人。中间人为胡振彬、王中新,他们提供用票企业信息和开票要求,授意窦妍、李丽娜、李晓莹虚开发票。该犯罪团伙通过他们控制的天津亿员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天津旭祥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盛世华诚等15户运输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流的情况下通过虚假资金流,购买进项发票,再为受票企业虚开发票。进项票是从山东、青岛、山西及沈阳的石油化工企业开来的,按照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额的4%-5%不等支付开票费。销项票中税率是9%的票,收取票面金额的5.1%--5.6%的开票费用,税率是6%的票,收取票面金额的3.6%--3.8%的开票费用。资金回流就是按照客户要求将打过来的货款通过网银转回客户提供的个人账户上(或是受票公司将票面金额打到开票公司的对公账户上,后转到受票公司提供的个人账户上,或者是受票公司提供的其他公司的对公账户上)。综合其他资料,你单位无生产经营地点,虚假注册,无社保信息,银行流水快进快出,无资金沉淀,检查组认为你单位是犯罪团伙控制的经营虚假业务企业,没有真实经营行为,结合已获得的优势证据,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下游120户企业开具的84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200183130,发票号码05360202-05360227、05360230、05362281-05362303、05362305-05362310、05367076-05367087、05367089-05367105;发票代码1200184130,发票号码0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发票管理类第40种违法行为第四条,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5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