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北安乡兴达种子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世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2MA199TMB5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北安乡政府所在地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监处罚〔2026〕91号
经调查,当事人兰西县北安乡兴达种子商店2026年3月1日,从黑龙江九合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的茂施牌缓释肥料每吨2800元,贵州开磷磷酸二铵每吨5000元,中煤牌尿素(大颗粒)每吨2300元,俄罗斯产的肥料级氯化钾每吨3600元,于2026年4月7日用肥料级氯化钾(俄罗斯产),规格:红色颗粒,总养分:(K2O)≥60%水分≤0.5%,净含量:50kg,执行标准:GB/T37918-2019,生产商:乌拉尔钾肥股份公司,经销商: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进口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磷酸二铵,优等品(传统法),总养分≥64.0%,18-46-0,执行标准:GB/T10205-2009,净含量:50kg, 贵阳开磷集团股份有限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金中镇金其路23号;中煤牌尿素(大颗粒),农用优等品,净含量:50kg,总氮(N):≥46%,粒度:d2.00mm-4.75mm,执行标准:GB/T2440-2017,生产商: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中煤鄂尔多斯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工业园区;茂施牌缓释肥料,N≥45%,执行标准:GB/T23348-2009,净含量:50kg, 生产商: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经济开发区北一环西首。四种为原材料,自拌掺混肥料,销售给榆林镇村民张国强。
农户张国强于2026年4月4日在兰西县北安乡兴达种子商店购买购买了茂施牌缓释肥料21吨,每吨2900元,贵州开磷磷酸二铵21吨,每吨5100元,中煤牌尿素(大颗粒)21吨,每吨2400元,俄罗斯产的肥料级氯化钾21吨,每吨3700元,共计84吨,共计296100元。由于他本人没有时间自己搅拌,让兰西县北安乡兴达种子商店帮他找工人搅拌好后,打电话他带车拉回去,拉肥的时候付款,并签订搅拌服务记录单,2026年4月7日兰西县北安乡兴达种子商店为其开始加工,现场发现该商店库房搅拌设备一台,输送带两台,自动封口机一台。4月7日刚加工出15袋(600kg)自拌掺混肥料,我局执法人员就到达现场,责令其停止生产,截止目前,该商店只加工出15袋自拌掺混肥料,拌出的15袋掺混肥料每袋销售价加上人工、电费每袋150元,执法人员对现场用于自拌掺混肥料的原材料,进行现场拍照取证并记录基本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自拌掺混肥料的原材料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过程的陈述。
3、现场检查照片12张,证明该店经营场所处于营业当中。
4、经营者姜世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合法身份的书证。
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合法资质的书证。
6、《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场所/设施/财务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我局对涉案掺混肥料扣押的事实。
7、兰西县北安乡兴达种子商店进货凭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有产品购进的票据。
8、榆林镇村民张国强签订搅拌服务记录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掺混肥料的证据。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予以确认,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
1、没收尚未销售的自拌掺混肥料15袋(600kg);
2、罚款人民币4500元。
4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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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