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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利兴达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孔令新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402580679805U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大西桥村东兴街23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秀市监处罚﹝2024﹞163号
经查明,当事人安顺市利兴达食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08月31日注册成立,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大西桥村东兴街230号从事饮料生产经营活动。 2024年1月18日,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磊牛”牌核桃味风味饮料(产品名称:核桃味风味饮料,商标:磊牛和图形,规格型号:250mL/盒,生产日期:2024-01-18)372件(16盒/件),并将其中100件(16盒/件)销售至镇宁自治县五岔口购物超市,剩余的272件销售至其他经销商。该批次产品经抽检,抽检结果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采取食品召回措施,同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经排查,当事人认为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灭菌温度达不到,灭菌不彻底,导致菌落总数和酵母超标。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虽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未召回涉案产品。该批次产品生产成本为6.2元/件(16盒/件),销售价格为7.5元/件(16盒/件),货值金额共计2790元,违法所得共计483.6元。 2024年3月27日,当事人按执行标准GB/T10792-2008生产了涉案产品“鑫奥嘉”牌橙子味老汽水(产品名称:橙子味老汽水,规格型号:400mL/瓶,生产日期:2024-03-27)295件(24瓶/件),当事人将其中的70件该批次产品销售至富源县十八连山镇海伦生活超市干海子店,剩余的225件销售至其他经销商。该批次产品经抽检和复检,检验结论均为不符合产品明示执行标准要求。该批次产品抽检和复检二氧化碳气容量(20℃)实测值分别为1.3倍和1.26倍。当事人标注的执行标准中质量指标二氧化碳气容量(20℃)标准要求是“二氧化碳气容量(20℃)≧1.5倍”。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采取食品召回措施,同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经排查,当事人认为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产品原料在混合机中液位较低,二氧化碳与液料混合不均匀,造成含气量不足。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虽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未召回涉案产品。该批次产品生产成本为8.4元/件,销售价格为9.5元/件,货值金额共计2802.5元,违法所得共计324.5元。 2024年4月5日,当事人按执行标准GB/T10792-2008生产了涉案产品“鑫奥嘉”牌复合水果味老汽水(产品名称:复合水果味老汽水,规格型号:400mL/瓶,生产日期:2024年04月05日)283件(24瓶/件)。当事人将其中的30件(24瓶/件)该批次产品销售至泸西和丰购物超市,剩余的253件销售至其他经销商。该批次产品经抽检和复检,检验结论均为不符合产品明示执行标准要求。该批次产品抽检和复检二氧化碳气容量(20℃)实测值分别为1.32倍和1.31倍。当事人标注的执行标准中质量指标二氧化碳气容量(20℃)标准要求是“二氧化碳气容量(20℃)≧1.5倍”。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采取食品召回措施,同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经排查,当事人认为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产品原料在混合机中液位较低,二氧化碳与液料混合不均匀,造成含气量不足。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虽采取了召回措施,但未召回涉案产品。上
罚款5.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5000.00元
安顺市西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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