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友锅卤虾餐厅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祚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D9YD19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泰丰街道办事处紫月东路33号生态龙虾城4栋A31-A45、B31-B45(自主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4〕106号
经我局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8日从拼多多店铺以10.48元/包的价格购进10包“果加满”白凉粉,净含量为100g,生产日期为2023/03/22,保质期为12个月。尔后置于其餐厅水吧用于制作供顾客自取使用的凉粉。
2023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餐厅进行检查时,在其水吧操作台上发现2包“果加满”白凉粉,均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2包过期白凉粉销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因当事人制作的凉粉是供顾客免费自取使用,无法核算其违法所得,且过期食品已当场销毁,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