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黑石保贵果蔬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保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AJNTLR1X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威宁县黑石头镇黑石村街上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4]233号
经查,2020年6月1日当事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后,在威宁县黑石头镇黑石村街上组从事水果经营活动。经查明,2024年7月11日,当事人从威宁县开华街道薯城农贸市场的威宁县罗德品果蔬店以4.3元/斤的价格购进苹果蕉38.5斤。2024年7月23日,当事人以6元/斤的价格销售苹果蕉给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4.8Kg(9.6斤)。
2024年8月21日,本局收到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苹果蕉的检验报告(No:A2240345875115007C),报告显示涉案苹果蕉中噻虫胺(mg/Kg)检验实测值为0.098mg/Kg,不符合标准指标(≤0.02mg/Kg)的要求;噻虫嗪(mg/Kg)检验实测值0.16mg/Kg,不符合标准指标(≤0.02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23日,我局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检验结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检。
2024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不合格的同批次苹果蕉,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涉案苹果蕉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图片、进货票据图片。同日,当事人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对涉案苹果蕉采取召回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本案中,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时,与被抽检同批次的苹果蕉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为38.5斤×6元/斤=231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已售出、已赠与、已抽样、已使用、已召回以及未售出、未赠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计入成品货值金额。未付款已到库的涉案产品应当计入货值金额。案件查处期间退货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不得扣除。”的规定,涉案苹果蕉的货值金额为:38.5斤×6元/斤=23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质的事实。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A2240345875115007C)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原件1份共3页,证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抽样检验结果并告知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时限的事实。
3.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40345875115007C)1份共5页,证明2024年7月23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抽检的苹果蕉为不合格的事实。
4. 抽检现场制作材料1份共10页,证明依法在当事人店内对当事人销售的苹果蕉抽样,价格为6元/斤的事实。
5. 检查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及当事人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的事实。
6. 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抽检不合格同批次苹果蕉及已经全部销售完的事实。
7.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记录台账、抽检不合格苹果蕉已经全部销售完及销售价格为6元/斤的事实。
8. 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图片、进货票据图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9.
警告#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