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伊之乐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莉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397487063A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5号楼东1单元14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5〕46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4日上架该服务产品,于2025年4月19日当事人通过微信委托在网上找的广告制作人制作“补益肝肾”、“调理妇科”的宣传用语,于在2025年4月25日开始投放上述宣传用语,于2025年7月22日进行整改。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宣传用语的相关依据。广告费用199元,当事人提供有支付凭证截图。根据以上事实,执法人员认定广告费用为19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我局适用从轻处罚裁量等级。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3.3.4从轻等级:“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决定给于郑州伊之乐商贸有限公司处220元罚款。
220.00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