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治勇 | 注册资本:8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22236673353942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源龙路北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0
(2025)内2223民初269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王**,薛**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2
2025-07-02
(2025)内22民终10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孙**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6-25
(2025)内2223民初20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胡**,黄**,辛**,于**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4
2025-04-03
(2025)内2223民初11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伍**,金**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5
2025-02-26
(2025)内2223民初10号
保证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包***,胡**,孙**,王**,王**,康**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6
2024-12-03
(2024)内2223民初468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魏**,兴安盟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扎赉特旗华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内蒙古健军农牧业有限公司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7
2024-10-14
(2024)内2223民初3776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刘**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8
2024-08-05
(2024)内2223民初25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杨**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9
2024-07-01
(2024)内2223民初25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李**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10
2024-06-13
(2024)内2223民初21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5-26
(2025)内2223民初11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包**,付**
裁判文书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2
2024-12-16
(2024)内2223民初445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李**
裁判文书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3
2024-10-2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4
2024-08-27
(2024)内2223民初28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王**,李**
裁判文书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5
2024-08-15
(2024)内2223民初24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那顺乌日塔,唐**
裁判文书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6
2024-08-15
(2024)内2223民初245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佟**
裁判文书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7
2024-08-15
(2024)内2223民初24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李苏日嘎拉图,黄**
裁判文书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8
2024-08-09
(2024)内2223民初25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闫**,杨**
裁判文书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9
2024-07-0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李**,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10
2024-06-1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闫**,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28
2025-03-19
(2025)内2223民初133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42671.82元
民事案件
2
2025-04-28
2025-03-13
(2025)内2223民初133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等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993041.59元
民事案件
3
2025-04-28
2025-03-13
(2025)内2223民初1340号
民间借贷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等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2999258.00元
民事案件
4
2024-09-30
2024-05-15
(2024)内2223执恢680号
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100000.00元
执行案件
5
2024-09-30
2024-06-19
(2024)内2223执恢872号
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100000.00元
执行案件
6
2024-09-30
2024-06-11
(2024)内2223执16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XX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4-09-30
2024-06-08
(2024)内2223执1088号
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佟XX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8
2024-09-30
2023-12-20
(2023)内2223执282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4-09-30
2023-04-23
(2023)内2223执951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等合同、无因管理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4-09-29
2023-09-18
(2023)内2223执恢14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xx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税一稽罚﹝2025﹞1号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你单位向非农户发放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未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二是你单位存在取得的抵债资产未缴纳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三是对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利息收入(含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涉农贷款重新认定为非农贷款时应将减计10%的利息收入进行纳税调增。四是涉农贷款重新认定为非涉农贷款,免征的增值税额应进行纳税调减。五是你单位自查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费允许从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六是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一定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涉农贷款重新认定为非农贷款时应将贷款损失准备金按照正常贷款损失准备金调整,并在相关年度进行纳税调整。(一)少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检查人员发现,你单位将一部分非农户认定为农户,金融机构向非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应补缴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水利建设基金。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的利息收入为2,799,978.79元(含税),应补缴增值税81,552.78元;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的利息收入为2,440,266.59元(含税),应补缴增值税71,075.72元;2020年应补缴增值税的利息收入为1,779,068.30元(含税),应补缴增值税51,817.52元;2021年应补缴增值税的利息收入为2,625,141.94元(含税),应补缴增值税76,460.45元;2022年应补缴增值税的利息收入为2,739,154.64元(含税),应补缴增值税79,781.20元;2023年应补缴增值税的利息收入为1,379,255.74元(含税),应补缴增值税40,172.50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400,860.17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0,043.04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794.93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863.29元,应补缴水利建设基金998.68元,同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699.94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三条: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三条第一款: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第四款: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
处以少缴税款1,114,929.87元0.5倍的罚款,共计557,465.09元。
557465.09元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