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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湖塘乐尚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中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1MA2BF5EY3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湖塘村瑞丰银行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柯市监处罚〔2026〕250号
2026年2月3日,被处罚人销售“江门香肠”,经现场抽查称重,销售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允许的5g负偏差。
当事人销售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规定负偏差的零售商品,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依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和《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元整)。
500.00元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7
2
绍柯市监处罚〔2025〕819号
2025年7月9日,被处罚人朱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湖塘村瑞丰银行对面的绍兴市柯桥区湖塘乐尚超市销售的“名米房”五常大米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的大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名米房”五常大米10袋。
0.00元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3
绍柯市监处罚〔2024〕1665号
2024年8月25日,被处罚人朱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湖塘村瑞丰银行对面的绍兴市柯桥区湖塘乐尚超市向顾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向顾客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纯悦包装饮用水8瓶;二、没收违法所得0.71元(柒角壹分);三、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以上共计罚没款5000.71元(伍仟零柒角壹分)。
5000.00元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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