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博行进出口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香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596182932E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老屋街47号1栋102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17
(2023)皖1321民初14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汪**
陈*,广州博行进出口有限公司
砀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8-23
2019-01-27
(2018)苏1302民初6198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广州博行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胡**、李**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8-08-17
2018-07-03
(2018)苏1302执异10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广州博行进出口有限公司、吴**与宿迁市三嘉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08-17
2018-07-03
(2018)苏1302执异9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广州博行进出口有限公司、胡**与宿迁市三嘉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8-08-17
2018-07-03
(2018)苏1302执异10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广州博行进出口有限公司、吴**与宿迁市三嘉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8-08-17
2018-07-03
(2018)苏1302执异9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广州博行进出口有限公司、李**与宿迁市三嘉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89号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当事人:广州博行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6182932E;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环洲二路160号616房;法定代表人:陈香2022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上述报告标示当事人生产的“炼乳风味酱(沙拉酱)”,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承认有生产过上述批次的产品,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委托佛山市博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炼乳风味酱(沙拉酱)”产品15袋,其中8袋产品被佛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购买用于抽样检验,1袋用于产品出厂检验,佛山市博行食品有限公司留样1袋。2022年5月20日,佛山市博行食品有限公司以75元/袋的价格向当事人销售了5袋。上述产品经佛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营养标签-钠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2年6月20日被我局立案调查止,当事人以8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炼乳风味酱(沙拉酱)”5袋,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炼乳风味酱(沙拉酱)”货值金额为1275元,违法所得为50元。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我局检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商品货值金额较少,未有证据证实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0元;二、罚款5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合格的食品。
5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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