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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兰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竞森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581173128P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7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7
(2024)甘01民终4383号
侵权责任纠纷
天水南路欣盛饭店,兰州兰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兰州西润美博商贸有限公司,兰州西腾润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城)市监罚字﹝2023﹞209号
2023年4月23日我局接群众上门举报,称其在兰州兰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停车场停车不到1小时,被收取6元停车费,举报人称兰州兰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2023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到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70号的兰州兰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停车场出入口有停车收费标准公示,公示内容为:临时车30分钟内免费,3小时内每车每次6元,从第4小时起每小时加2元,24小时最高收费不超过30元,超过24小时累计收费,月卡停车收费为每月每车300元。执法人员在该公司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中,从收费明细记录表中调出其中所有记录信息: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4月25日的临时车出入缴费记录和月租充值记录表充值记录。记录显示该停车场确实执行公示牌公示的临时车停车收费标准。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得宝进行了询问,其陈述兰州减速机场小区停车场地址在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70号院内,营业面积1590平方米,停车位有103个,停车场类型为院内公共停车场,且当事人没有和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在该停车场停放车辆均为小型车辆。2023年1月当事人的上级公司兰州西腾润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下发文件西腾润工司字〔2023〕第2号停车场收费标准做出新的规定,因新系统安装等问题,当事人于2023年3月29日正式开始执行临时车30分钟内免费,3小时内每车每次6元,从第4小时起每小时加2元,24小时最高收费不超过30元,超过24小时累计收费的收费标准,直至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违法行为。根据《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市场调节价”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停车场应该执行政府定价,对小型汽车应执行临时停放车辆2小时内每次3元,从第3小时起每小时增加1元,连续停放24小时累计收费不超过13元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从当事人智能停车管理系统中调取的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4月25日的临时车出入缴费记录,记录显示这段时间收费金额为37342元。但当事人实际收费情况与系统记录不同,当事人对院内的有酒店住宿顾客停放的车辆不按停车管理系统里显示的计价收费,凭酒店给的停车小票每天收费10元,且对进入院内的急救车、垃圾车、警车等车辆免费。当事人按月停放车辆收费业主为每月150元,非业主每月230元,符合《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核算酒店住宿顾客停放车辆系统显示应收金额为10104元,实际应收金额为4729元,当事人实际收取金额为3794元,实际优惠976元,实际多收金额为41元;免费车辆系统显示应收金额为194元,实际应收金额为112元,实际收费金额为0元;其他车辆系统显示应收金额为27044元,实际应收金额为14241元,实际收费金额为27044元,实际多收金额为12803元。综上,当事人经营停车场不执行政府定价违法行为的实际多收价款为12844元。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70号的停车场营业面积1590平方米,停车位有103个,停车场类型为院内公共停车场,且当事人没有和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当事人停车场停放车辆均为小型汽车。当事人于2023年3月29日正式开始执行临时车30分钟内免费,3小时内每车每次6元,从第4小时起每小时加2元,24小时最高收费不超过30元,超过24小时累计收费的收费标准,直至2023年4月25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才停止其违法行为。根据《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市场调节价”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停车场应该执行政府定价,对小型汽车应执行临时停放车辆2小时内每次3元,从第3小时起每小时增加1元,连续停放24小时累计收费不超过13元的规定。经执法人员核算并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王得宝确认,当事人经营停车场不执行政府定价违法行为的实际多收价款为12844元。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兰城市监则退〔2023〕团1-1号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者多收价款,截止2023年7月17日当事人共退还消费者多收价款1476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368元(大写:壹万壹仟叁佰陆拾捌元);2.罚款人民币15412.8元(大写:壹万伍仟肆佰壹拾贰元捌角);罚没合计人民币26780.8元(大写:贰万陆仟柒佰捌拾元零捌角)上缴国库。
15412.80元
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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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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