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客莱尔生鲜果蔬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正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1CCNRN8A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新东方家园A区5号楼118号车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3]401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5日在供货商七台河市新兴区李小五蔬菜批发进了一件尖椒,每件10公斤,购进价85元/件,进价8.6元/公斤,销售12元/公斤,其中7公斤尖椒被七台河市检验检测中心抽检人员购买用于检验,其余3公斤已售。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建立了进货查验台账并如实做了记录,查验并留存了该批次尖椒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检验合格证明、产地证明复印件以及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自2023年3月25日至该案调查终结,我局没有接到消费者购买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尖椒的投诉举报和相关不适反应信息。2023年5月15日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对该批次尖椒的采购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真实性予以认可。本案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3月28日七台河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BJ23230900905830064)1份,证明对该批次尖椒现场抽样情况 。
2.2023年4月27日七台河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SJ0055)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批次尖椒所检项目经过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2023年4月27日我局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BJ23230900905830064)以及《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证明我局已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
4.2023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提取的该批次尖椒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产地证明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进货查验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和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情况。
5.2023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提取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2023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该批次尖椒的进货和销售以及获利情况。
7.2023年4月28日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张和张贴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在得知该批次尖椒经检验不合格以后及时采取了召回措施。
8.2023年5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供货商“七台河市新兴区李小五蔬菜批发”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时提取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该批次尖椒的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格证明复印件、产地证明复印件、进货票据复印件各1份,现场对供货商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供货商的主体资格及对该批次尖椒的溯源情况。
9.2023年5月6日我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的《协助调查函》(七市监协查〔2023〕4012号)1份,2023年5月15日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嫌销售不合格生尖椒的调查情况回复》1份,证明对涉案该批次不合格尖椒的购进及相关证据材料真实性的核实情况。
10.执法人员电子版执法证截
没收违法所得#
0.00元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