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鸿骏膳食管理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敬中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02MAE2PAL017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粮油交易中心A区33号至35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仁市监处罚[2025]299号
当事人登记注册于2025年02月24日,主要经营生鲜配送、调味品粮油。
经查,2025年5月7日,当事人从铜仁市刘记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50把(包)苕忆佳宽粉(净含量:每包400克,生产日期:2025年03月09日,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四川六薯食品有限公司)并于2025年5月8日全部销售给了碧园鲜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2025年5月16日,碧园鲜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将50把(包)苕忆佳宽粉(净含量:每包400克,生产日期:2025年03月09日,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四川六薯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给了桃园小学,桃园小学在进货查验时发现10把(包)苕忆佳宽粉发生霉变。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销售单显示,当事人2025年5月7日购进涉案产品后,保存了一晚,于2025年5月8日销往碧园鲜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2025年5月16日碧园鲜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将涉案产品销往桃园小学,桃园小学发现涉案产品发生霉变。
当事人了提供涉案产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检验检测报告,并对进货、销售情况做了记录。当事人陈述,对涉案产品进行了随机查验未发现产生霉变。
经执法人员查看及当事人陈述,涉案产品外包装是一层塑料薄膜,中间有宽度约8厘米的纸质标签所覆盖,标签上有产品的相关信息。涉案产品发生霉变的位置在纸质标签覆盖部分及周围,该部分因被纸质标签覆盖,形成了密闭不通风的环境。涉案产品的贮存环境为当事人的仓库,仓库环境通风、干燥、阴凉。根据当事人陈述,涉案产品发生霉变的原因可能是因为生产产品时干度不够,也有可能是没有保存在干燥、通风的环境。
当事人2025年5月7日从铜仁市刘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50包涉案产品,2025年5月8日将50包涉案产品销往碧园鲜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2025年2025年5月16日碧园鲜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将50包涉案产品销往桃园小学,桃园小学查验时发现有10包产生了霉变。同时2025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对铜仁市刘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铜仁市刘记商贸有限公司仓库的涉案产品有5包发生了霉变。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日期至发现涉案产品产生霉变的日期相距9日,销售时间距发现霉变的时间较短且2025年5月16日执法人员在铜仁市刘记商贸有限公司仓库发现有5包涉案产品产生霉变,执法人员采信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时涉案产品已产生霉变,当事人构成经营霉变食品的行为。
涉案产品销售价格9.08元/把(包),发生霉变了10把(包),共计90.8元,既本案货值金额90.8元,违法所得90.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杨浩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刘先礼有权代理有关事项。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未发现有霉变的涉案产品情况。
3.对杨浩玉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涉案产品经营情况。
4.对杨浩玉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涉案产品外包装及贮存环境情况。
5.铜仁市刘记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涉案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和进销台账,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的签字认可,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符合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