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汇诚烟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羽庆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109MA0KR3FC48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253号九州大厦5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万市监和处罚[2023]148号
当事人从他人手中获得上述商品,随放置于其经营场所内代为销售,且未索取购进票据及相关资质。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山西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经汾酒打假办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后为假冒汾酒公司注册商标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三)已查清侵权商品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以及投诉人所述情况、汾酒价格认定表,当事人涉案商品可计算的违法经营额为83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2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假冒侵权汾酒的违法事实。
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一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两份;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两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侵权方主体资格及对侵权商品的认定资格;
4.鉴定报告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侵权汾酒的事实。
5.汾酒价格认定表一份,证明涉案汾酒的市场价格。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