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昆明市官渡区石伦水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1MA6QERRQ62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时家湾村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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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官市监处字〔2023〕222号
经查,2023年5月22日,昆明市官渡区石伦水果店从一上门推销员处购进了一批荔枝,进货单价18.8元/kg,进货总量35kg,进货总价658元,销售单价25元/kg,截止2023年6月16已全部销售完毕。 该批次荔枝于2023年5月23日,经云南华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查,并出具《检验报告》编号:A2230241458104013C,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有进货台帐和进货付款凭证。至此,当事人共销售该批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荔枝,货值金额共计875元,违法所得875元。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购进、销售上述进货渠道的荔枝的行为,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875元; 二、罚款人民币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875元(壹仟捌佰柒拾伍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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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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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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