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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胖哥槟榔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2801MA77G6GB1Y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北山路驿站巷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天山所处罚〔2024〕287号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福鼎大白茶(茶饼)一饼。 二、没收违法所得248元。 三、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伍仟元整)。 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经营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福鼎大白茶(茶饼)一饼。 三、没收违法所得248元。 四、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伍仟元整)。
5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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