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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县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凡明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269123506X8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西路4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6-06
(2019)渝0156民初1028号
劳动争议
刘**
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县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武隆区人民法院
2
2019-06-04
(2019)渝0156民初1028号
劳动争议
刘**
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市武隆县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人民法院
3
2019-05-13
(2019)渝0156民初12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唐*
曾**,重庆市武隆县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武隆区人民法院
4
2019-03-28
(2019)渝0156民初1028号
劳动争议
刘**
重庆市武隆县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27
2020-03-12
(2020)渝0104民初53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市武隆县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1-03
2019-11-21
(2018)渝0156执1462号之六
借款合同纠纷
陶*与曾**重庆市武隆县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10-30
2019-09-11
(2019)渝0104民初5012号
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市武隆县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谭**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6-06
2019-05-13
(2019)渝0156民初12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唐*与曾**、重庆市武隆县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4-25
2018-10-23
(2018)渝0112民初16935号
追偿权纠纷
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曾**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4-25
2018-10-22
(2018)渝0112民初28408号
追偿权纠纷
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曾**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75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04-25
2018-10-22
(2018)渝0112民初28406号
追偿权纠纷
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曾**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25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12-08
2017-12-27
(2017)渝0156民初3898号
民间借贷纠纷
郭**与重庆市武隆县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6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7-12-30
2017-12-19
(2017)渝01民特1070号
曾**申请陶*、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等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7-12-28
2017-11-29
(2017)渝01民特1040号
曾**申请陶*、重庆天生药业有限公司等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武隆市监处罚〔2025〕21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9年7月24日取得营业执照,并于2011年09月07日将住所由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39号变更为武隆县巷口镇芙蓉西路44号,曾在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2年起即未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也未在其他地址从事过经营活动。2025年8月6日,我局收到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2025年7月30日作出的《监管措施决定书》,该决定书决定:对重庆市武隆县银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监管措施,......,该公司应及时持决定书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2025年8月5日,该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于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故期限内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终结市场主体,则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截至2025年9月5日,当事人在未办理注销登记终结市场主体的基础上,未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2025年9月18日,我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渝武隆市监责改〔2025〕125号),并于2025年9月19日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1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期限内当事人未改正。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多次电督促,当事人均未办理。2025年9月29日,我局制作《询问通知书》和《权利义务告知书》,并于2025年10月1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通知当事人携带相关证据材料于2025年10月14日前到我局接受调查,期限内当事人未到我局接受调查,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5年10月15日,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
吊销营业执照。
-元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6-0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