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品祥加油站(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车家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3MA141PAJ58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龙潭区塘坊村二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01
2023-02-16
(2023)吉0203民初484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肖*、吉林市龙潭区中济品祥加油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综质处罚〔2024〕05003号
经查,当事人2023年3月22日和6月29日于中石化吉林分公司和中石油吉林省吉林市销售分公司购进16吨和10吨95号油,于3月25日和7月1日运到加油站。采购价为9150元/吨和9060元/吨,产品抽样密度为761.3kg/m3,根据体积等于质量/密度,换算每吨约为1314升,进货单价分别为6.96元/升和6.90元/升,平均进货单价为6.93元/升。抽样时当事人对外销售价格为7.20元/升,95号油库存为18071.78升。本局于2023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后自愿撤销复检申请。办案人员通过对中石化吉林市销售公司和中石油吉林市销售分公司相关人员、运输司机赵福智进行调查,确认当事人2023年3月22和6月29日分别于中石化农安油库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吉林市销售分公司购进16吨和10吨95号油,于3月25日和7月1日送达的事实,并向销售方索要质量凭证。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将涉案油品18071.78升以7.20元/升全部售出,获利4879.38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因当事人不存
在主观故意行为,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3年9月21日,本局依法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油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时当事人销售价格为7.20元/升,库存为18071.78升。2023年11月9日,本局接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1份涉案油品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9日于2023年3月22日和6月29日于中石化吉林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吉林市销售分公司购进16吨和10吨95号油,进货单价为6.96元/升和6.90元/升,平均进价为6.93元/升。本局于2023年11月10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2日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后于2023年11月29日撤销复检申请。至2023年11月10日,当事人已将其库存的涉案油品18071.78升以7.20元/升的价格全部售出,涉案油品货值130116.82元,获利4879.3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的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能够说明产品来源且提供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四节第86条的规定:属于“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0万元以上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违法程度较重的情形,符合“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 罚款260233.64元;
2. 没收违法所得4879.38元。
260233.64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