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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曾都区牛魔王销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傅海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03MA4BGNAY6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东城五眼桥市场农机安全管理站第十间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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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州市监处罚〔2025〕13号
当事人傳海广(个体工商户)经营检出“猪源性成分”的食品(羊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 当事人傳海广(个体工商户)采购上述食品(包油羊腰),未建立进、销、存等各类台账,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进货日期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傳海广(个体工商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食品(羊腰)36包(规格9千克<16个/包×6〉),计54千克。 3.沒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60.00元; 4.罚款人民币22500.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3160.00元;罚没款上缴国库。
22500.00元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2
曾都市监处罚〔2023〕84号
当事人于2023年1月4日在湖南乡镇农户购入一头牛。净重350kg,价格36元/kg购入,现金付讫购货款12600元,自行在随州屠宰场杀的,获净牛肉140/kg和牛肉副产品,销售价 80元/kg。至案发时已销售139.05kg,货值金额共计11124元,扣除人工水电、湖南运送活牛和屠宰等相关费用未获利。当事人未建立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能提供进货商曾都区牛羊定点屠宰场进货单据和检验证明。
当事人销售的牛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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