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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南贤雨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3181456722所属地区:北京市
企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20号B-160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8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王**
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
2026-05-09
(2025)京0108执11133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陈**
白*,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3
2026-04-0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陈**
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4
2026-03-16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程**
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5
2026-03-11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朱**
南**,白*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6
2026-02-27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郭*
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7
2025-10-09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张*
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8
2025-08-28
服务合同纠纷
真道(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9
2025-08-04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张**
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10
2025-06-25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31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王**
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
2026-03-24
(2025)京0108执11133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陈**
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白雪;南贤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3
2026-03-24
(2025)京0108民初63002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郭*
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4
2026-03-04
(2025)京0108民初59346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张**
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5
2026-02-1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陈**
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6
2026-01-29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程**
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7
2026-01-15
(2024)第17675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朱**
南贤雨;白雪;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8
2026-01-12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郭*
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9
2025-11-26
(2025)京0108民初38822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张*
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10
2025-09-05
(2025)津0104民初9151号
服务合同纠纷
真道(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06
2022-04-27
(2022)京0108民初1988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刘*与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6-07
2022-02-28
(2022)京0108民初4919号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胡宇柏与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京海市监处罚﹝2025﹞5113号
我局接到海淀公安移送有关案件,发现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关公司法定代表人南贤雨通过乔若洋、刘震等人,寻找到职业背债人刘壮变更法人和股东,以达到防止被民事案件牵连的目的。经我局调取企业信息档案得知,2024年9月10 日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免去南贤雨的执行董事,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选举刘壮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刘壮于当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北京市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出资人承诺书,对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变更申请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查,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3年设立并在北京市海淀区开设四家分店主营街舞教学,主营儿童绘画教学。后因为公司亏损严重,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南贤雨,因害怕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最终以18000万元的价格,在2024年9月12日通过在线上人脸识别的方式将公司法人代表转移给刘壮。经核实,刘壮完全未参与公司经营,具体公司业务依然由南贤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24年8月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找到中间人乔若洋,后由乔若洋找刘震帮忙找寻背债人,后刘震找到职业背债人刘壮。 再查, 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多次隐藏重要事实,造成危害后果:第一,2024年9月12日变更的法定代表人刘壮,从未参与公司经营,只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南贤雨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第二,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4年9月12日的变更登记隐藏了刘壮实为背债人的事实,刘壮多次参与不同公司变更登记,以背债为生谋取经济利益;第三,背债人都未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经营完全没有任何付出行为,通过出卖个人信用获取经济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消费者和债权人有关利益。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2024年9月12日经我局核准的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登记中,隐瞒公司主要人员逃避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应尽法律责任的真实目的,通过网络寻找无债务承担能力人员并将其变更为法人代表、股东,规避原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应尽法律责任,变更后强行闭店,恶意逃避工作人员工资及消费者退费请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我局认定原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贤雨,中间人乔若洋、刘震,背债人刘壮作为本案虚假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北京华娱星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和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且其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前置许可经营项目、身份证明等实质性虚假证明文件的,并造成了危害后果。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80000元。
180000.00元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10-3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