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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弓棚镇亿鑫药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温成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D2C3XU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弓棚镇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8
2020-11-26
(2020)吉0182民初6101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与榆树市弓棚镇亿鑫药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5〕245号
榆树市弓棚镇亿鑫药店,负责人温成涛,于2019年3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该店位于榆树市弓棚镇街道,店内营业面积60平左右,主要经营药品零售;经营(业务)范围:二级处方药 非处方药 (中成药 化学制剂 抗生素)中药饮片 限制类药品血液制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健食品 医疗器械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执法人员调查,投诉情况中销售过期医疗器械“口罩”情况属实,当事人销售的医疗器械“口罩”,医疗器械备案号:豫械注准20202142044,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2日,失效日期2025年2月1日,投诉人2025年1月27日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且无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经营医疗器械,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根据调查情况当事人销售过期医疗器械“口罩”2只,总售价1元,故货值为1元,违法所得1元。
2025年2月1日,弓棚管理所接到投诉单,单号:1220182002025020146155425,称:“本人因家中需要打扫卫生在该药店购买了口罩,该商家出售的口罩已经严重过期2年,仍然销售,熔喷布过期对人身体是有害的,是长期性还是潜伏期性危害尚不明确,目前咳嗽厉害。违反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该商家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依法赔偿。 据现场检查情况,未发现超过保质期医疗器械“口罩”。据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经执法人员调查,投诉情况属实,当事人销售的医疗器械“口罩”,医疗器械备案号:豫械注准20202142044,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2日,失效日期2025年2月1日,投诉人2025年1月27日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且无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无发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规定规定,构成了无备案凭证销售超过保质期医疗器械、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综合考量,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5000元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0
2
榆市监行处字〔2024〕2007号
2024年1月17日,当事人榆树市弓棚镇亿鑫药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向来店购药的消费者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了处方药氯芬黄敏片(生产企业:山西千汇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2933、规格:24片/板×25板)4板,销售价格为2.00 元/板,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 限期七日内改正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榆树市弓棚镇亿鑫药店药品销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当日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了处方药辛伐他汀片(生产企业:山东鑫齐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4420、规格:20片/盒)1盒,销售价格为7.00元/盒,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榆树市弓棚镇亿鑫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上述两种处方药,销售金额合计15.00元。
2024年1月17日,当事人榆树市弓棚镇亿鑫药店在药品经营过程中,向来店购药的消费者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了处方药氯芬黄敏片4板,销售价格为2.00元/板,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七日内改正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2024年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榆树市弓棚镇亿鑫药店药品销售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当日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了处方药辛伐他汀片1盒,销售价格为7.00元/盒,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榆树市弓棚镇亿鑫药店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上述两种处方药,销售金额合计15.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当否,请批示。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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