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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芳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斌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3MA5QJNGP2U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洛盛路8号1号厂房A、B、C区 【一照多址企业】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27
(2024)桂0204民初2455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范**
柳州市芳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2
2023-06-08
(2023)桂0204民初210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黄**
柳州市芳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柳州顺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21
2023-06-16
(2023)桂0204民初210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黄**、柳州顺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4179.96元
民事案件
2
2023-10-27
2023-09-21
(2023)桂0204民初39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柳州市芳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潮货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5988.4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鱼峰市监处罚〔2024〕64号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被举报批次“飘香红油”(净含量:400克;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05月02日),该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上标示每100克食品含:能量849千焦,营养素参考值%为10%;蛋白质15.1克,营养素参考值%为25%;脂肪10.1克,营养素参考值%为17%;碳水化合物14.2克,营养素参考值%为5%;钠100毫克,营养素参考值%为5%。2023年7月31日前,当事人生产的“飘香红油”标签标示营养成分表数值均与上述批次“飘香红油”(净含量:400克;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05月02日)标签标示一致。 因当事人在厂房搬迁时将该款“飘香红油”的营养成分检验报告遗失,故无法向我局提供。2023年8月,当事人因需对该款“飘香红油”生产工艺进行改进,已停止生产该款食品,2023年8月7日,当事人在调整生产工艺后生产了一批“飘香红油”(净含量:400克;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8月7日)并于当日送至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对该食品营养成分进行检验。2023年8月14日,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3-WT4309),该报告显示每100克食品含:能量1648千焦,营养素参考值%为20%;蛋白质13.5克,营养素参考值%为23%;脂肪12.7克,营养素参考值%为21%;碳水化合物55.8克,营养素参考值%为19%;钠2714毫克,营养素参考值%为136%。当事人根据上述《检验报告》,对该款“飘香红油”(净含量:400克;保质期:24个月)的食品标签进行修改、审核,并印制得到新包材后才重新生产该款“飘香红油”,修改后的食品标签中标示营养成分表数值与《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3-WT4309)中数值一致。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3-WT4309),显示涉案“飘香红油”中含有碳水化合物,同时根据涉案“飘香红油”标签标示的内容,未发现营养成分表数值标注错误的情况,且根据我局检查情况、当事人及举报人提供的现有材料,因证据不足,我局无法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另查实,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飘香红油”(净含量:400克;保质期:24个月)生产投料记录,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未记录所使用“香辛料”的具体种类、投料量、购进日期或生产日期等信息,当事人也未做其他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元
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5
2
鱼峰市监处罚〔2023〕105号
经查实,涉案“桂林米粉老卤水(液态)”(净含量:30克;委托方:桂林汉多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灵川县灵川镇禾家铺村委社田江村民小组远光铭商上城2幢2单元12层2-12-5号;受委托方:柳州市芳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保质期:24个月;执行标准:Q/LFF 0003S)为当事人受桂林汉多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食品。当事人未按规定留存上述涉案食品样品。
警告
-元
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3
(鱼)应急罚﹝2023﹞11号
经查明,该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有《通风设备购销合同》,包含安装,合同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双方也未签订有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捌仟元(¥8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8000.00元
柳州市鱼峰区应急管理局
2023-06-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