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健亿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薛怀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81574097171B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公主岭市刘房子街道(G102国道1011公里东行300米道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11
(2024)吉0184民初4号
劳动合同纠纷
白*
公主岭市健亿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不罚〔2025〕501号
公主岭市健亿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小米面条”标注已注销的委托商吉林省健亿农业有限公司和生产地址为吉林省公主岭市刘房子镇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的“小米面条”标签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标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等途径,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积极发布召回公告,属于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该公司提供“小米面条”出厂检验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该公司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义务,该公司共生产270袋,售价3.58元,贷值金额为966.6元。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