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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芸茹意美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景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CY21CD64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嘉宝商城2号楼10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6〕46号
经查,宝清县芸茹意美妆店于 2023 年 9 月办理营业执照后,正式开展化妆品零售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现场查获无标签标识的 “LIP STICK” 口红 1 支、“LIP GLOSS” 口红 1 支,以及 “UN JARDIN SUR LE NIL HERMES” 香水 1 瓶。经查实,两支口红系该店铺采购货品时由供货商无偿赠送,涉案香水则为他人赠予店主的物品,店主因自身无需使用,便放置店内对外售卖。上述三款涉案商品均无正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等相关材料,店铺也未建立进货查验台账;其中口红对外售价为每支 109 元,香水对外售价为每瓶 599 元。据当事人自述,涉案全部商品均未实际售出,无实际违法所得。经核算,本案涉案商品货值金额合计 817 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市场主体身份。 2.于景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自然人身份。 3.2026年5月13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情况。 4.2026年5月13日现场照片三张,证明现场情况。 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具体情况。 6.产品照片七张,证明当事人所经营的违法化妆品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LIP STICK” 口红 1 支、“LIP GLOSS” 口红 1 支,以及 “UN JARDIN SUR LE NIL HERMES” 香水 1 瓶。 3.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5000.00元
-
2026-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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