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新林区瑞庭宾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绍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43MA1C1C5R0D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新林镇朝阳小区2号商住一体楼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林市监处罚〔2025〕36号
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新林区汉庭宾馆涉嫌使用“汉庭”字样作为商标。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新林区汉庭宾馆招牌上有“汉庭”字样,与营业执照一致,该店无法提供对应的授权或加盟证明。“汉庭”品牌为华住酒店集团持有,且作为酒店商标具有极强显著性,商标注册证显示其核定服务包含“临时住宿”,与旅馆服务完全重合,这家宾馆的行为易使公众误以为加盟店或关联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
1、警告;2、责令变更侵权字号名称。
0.00元
-
2025-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