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曲县杨三花圈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保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122MA0JH61BX4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太原市阳曲县南坡街门楼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曲市监处罚〔2025〕28号
经查,当事人从事花圈经营,于2012年9月20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2025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的部分商品纸寿衣、娟花、黄白纸、元宝未见明码标价的价目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阳曲市监责改〔2025〕城9号)。2025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所售的纸寿衣、娟花仍未明码标价。当事人店内摆放的纸寿衣进价是0.35元/件,售价是1元/件,购进数量是30件,娟花进价是2.5元/个,售价是5元/个,购进数量是100个,商品均从小商品处进货。截止案发违法行为不足一个月。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涉案商品主体资格;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3、2025年3月25日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及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整改的事实;
4、2025年4月1日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经责令整改未改的事实;
5、询问笔录,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询问情况。
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阳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7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阳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1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阳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1-07-1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阳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1-01-08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阳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19-07-1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阳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