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珍念小吃服务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阮珍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CW4UW99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龙凤镇建设大道3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354号
现查明,2026年3月31日,当事人以湖北秀色可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盟商的名义从其负责人处分别以70元/袋(计算单价:28.00元/公斤)、100元/袋(计算单价:40.00元/公斤)的单价购进腊肉盐菜馅料、藤椒牛肉馅料各一袋,制作成盐菜腊肉包(微辣)、香辣牛肉包后分别以2.5元/个、4元/个单价与各类米粥和馒头等食品一起对外销售。上述馅料购进时仅施加含有馅料名称和“良馅儿 良心炒肉包 内部使用 不对外销售”内容的标签。当事人未建立采购记录、原料使用和早餐销售台账,不能确认上述馅料制作的包子的具体经营额及经营数量,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至案发,当事人库存待用的“腊肉盐菜”、“藤椒牛肉”馅料分别为1.3千克、2.25千克,货值金额合计126.4元。
? 同时查明,湖北秀色可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仅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其制作的馅料仅限于自身的热食类食品制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系案涉产品供货者的加盟商,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扣押的腊肉盐菜馅料1.3千克、藤椒牛肉馅料2.25千克。
2.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